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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欲參加中華民國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之心智障礙運動員選手證明審查資料,俾利後續審查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中華民國 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5條規定、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心智障礙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申請及審查要點及本府112年4月24日府教輔特字第1120095913號函辦理。
二、 本年度辦理3梯次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之心智障礙運動員選手證明審查,並於收件截止日後三週內辦理審查會議,請擇一場次提送,相關梯次訊息說明如次:
(一) 第一梯次截止收件日期:112年5月15日(星期一)。
(二) 第二梯次截止收件日期:112年7月10日(星期一)。
(三) 第三梯次截止收件日期:112年9月11日(星期一)。
三、 籌備處訂於上開梯次日期截止心智障礙運動員選手證明審查相關資料收件(以郵戳為憑),需提送資料者為心智障礙運動員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且新辦及換發證明者(期限在 113年5月28日前);請務必於寄出前確認資料完整性,籌備處不另接受截止收件後之補件。
四、 收件聯絡資訊:(請各校統一彙整後寄出,勿個別寄送)
(一) 寄送地址:54155南投縣中寮鄉福盛村永樂路88號。
(二) 收件單位:南投縣中寮鄉永樂國民小學。
(三) 郵寄請以掛號寄送,並請於寄出3日後致電承辦學校確認(電 話:049-2691473)。
五、 敬請各縣市自行至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以下稱帕總)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ctsod.org.tw/)下載所需使用及參考之表單。
六、 本案審查結果由籌備處通知,倘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請於 審查結果公告日起15日內提出申訴,並於申訴期限內將相 關證明文件寄達籌備處,將委請帕總心智委員會辦理再審 議。
七、 檢附帕總智障運動員審查資料檢核表(供參考用不需填 寫)、各校聯絡人資訊暨送件資料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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