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寶佳新住民子女教育獎學金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
113 年度寶佳新住民子女教育獎學金設置要點
壹 、依 據
依據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扶助弱勢學生,
提升其學習成就,藉以激發其繼續向上動力」辦理。
贰、目的
本項獎學金係由寶佳機構創辦人林陳海先生捐助,旨在協助國中小新住民子女之學
習發展 ,並藉此激發更多善心人士及社會福利機構共同關注新住民子 女,為國家社會培
育務實致用的人才。
冬 、 主辦 單 位
財團法 人黃昆輝教授教育 基金 會
肆 、獎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一 、 現 就 讀 國 內 公 、 私 立 國 中 、 國 小 的 在 校 學 生 (不 含 補 校 及 隨 班 附 讀 ) 。
二 、且其父或母 一方現 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 、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 、
香 港 或澳 門 居 民 及 因 婚 姻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 且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
定居設有 戶籍 者 。
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均可提出申請(每校限 1~3 人申請,超額時由本會刪除):
(一)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有效證明
文件者。
(二 )失 親 (雙 親 ;父 或 母 亡 故 )、隔 代 教 養 (含 親 屬 代 養 )、身 心 障 礙 (雙 親 ;父 或 母 )、
單 親 (父 母 離 異 ) 或 家 庭 變 故 (父 母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扶 養 責 任 或 家 庭 遭 受 特 殊 變
故 等 )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含 戶 籍 謄 本 )者 。
四 、 且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前 一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國 中 在 乙 等 以 上 ;國 小
在 甲 等 以 上)、品 德 優 良 ,無 懲 處 紀錄 者 。
113 年度寶佳新住民子女教育獎學金設置要點
壹 、依 據
依據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扶助弱勢學生,
提升其學習成就,藉以激發其繼續向上動力」辦理。
贰、目的
本項獎學金係由寶佳機構創辦人林陳海先生捐助,旨在協助國中小新住民子女之學
習發展 ,並藉此激發更多善心人士及社會福利機構共同關注新住民子 女,為國家社會培
育務實致用的人才。
冬 、 主辦 單 位
財團法 人黃昆輝教授教育 基金 會
肆 、獎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一 、 現 就 讀 國 內 公 、 私 立 國 中 、 國 小 的 在 校 學 生 (不 含 補 校 及 隨 班 附 讀 ) 。
二 、且其父或母 一方現 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 、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 、
香 港 或澳 門 居 民 及 因 婚 姻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 且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
定居設有 戶籍 者 。
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均可提出申請(每校限 1~3 人申請,超額時由本會刪除):
(一)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有效證明
文件者。
(二 )失 親 (雙 親 ;父 或 母 亡 故 )、隔 代 教 養 (含 親 屬 代 養 )、身 心 障 礙 (雙 親 ;父 或 母 )、
單 親 (父 母 離 異 ) 或 家 庭 變 故 (父 母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扶 養 責 任 或 家 庭 遭 受 特 殊 變
故 等 )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含 戶 籍 謄 本 )者 。
四 、 且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前 一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國 中 在 乙 等 以 上 ;國 小
在 甲 等 以 上)、品 德 優 良 ,無 懲 處 紀錄 者 。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