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
(一) 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 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 使用者。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 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 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 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 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 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 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 碗蓋。
(3) 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等云云。(詳如附件公告)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 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 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 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 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 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 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 碗蓋。
(3) 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等云云。(詳如附件公告)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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